民事裁定书
原告:韩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宕昌县。
被告:董某某,男,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2023年5月5日,原告韩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韩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520164民初0112010号(数字仅作练习,无实际意义)
原告:蔡某,女,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曹县。
被告:高某,男,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单县。
原告蔡某与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蔡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蔡某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