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测试 / 徐德义、王红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徐德义、王红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开始打字练习

被告人徐德义,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92********,大专文化,系南京**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徐德义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5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被告人徐德义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2年5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红知,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甘肃省庄浪县,公民身份号码6227261996********,高中文化,系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南京市建邺区**家园**栋**室(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庄浪县**镇**村**社**号)。被告人王红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2年5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德义、王红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德义、王红知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4月26日,被告人徐德义、王红知共谋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数据牟利。后由被告人徐德义联系买家,并将相关包含公民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单位编制、信用额度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000余条交由被告人王红知整理,后被告人王红知通过微信(微信昵称:假如)将上述整理后的文件名为“NB”的数据发给屠某某,并收取赃款人民币5000元。

2022年5月26日,被告人徐德义、王红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徐德义、王红知分别退出赃款人民币4000元、1000元至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德义、王红知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德义、王红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德义、王红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德义、王红知共同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德义、王红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德义、王红知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声明:以上文章均为用户自行发布,仅供打字交流使用,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特此声明!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