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瑷珲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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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译本一

大清国御前大臣黑龙江将军宗室奕山与俄罗斯国东锡毕尔将军木哩斐岳幅欲期两国永达相好、各属之人彼此有益、及防范外国,公同商定:

一、黑龙江、松花江左岸自额尔古纳河至松花江海口为俄国所属,右岸顺江至乌苏哩江为大清国所属,自乌苏哩至海所有地方毗连两国交界之间为大清、俄国同管之地,黑龙、松花、乌苏哩各江只许大清、俄国往来,别国船只不准行走。黑龙江左岸自精奇里河至霍尔莫勒晋庄原居满洲人等仍令照常居住,归大清国官员管辖,不准俄国人等扰害。

一、两国所属之人永相和好,乌苏哩、黑龙江、松花江居住两国之人准其彼此贸易,两岸商人责成官员互相照看。

大清国黑龙江将军宗室奕山与俄国吉那拉勒图毕尔那托尔木哩斐岳幅公同商定,永遵无悖。

(该版本出自《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卷二十五

汉译本二

一八五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咸丰八年四月十六日,俄历一八五八年五月十六日,瑷珲。

咸丰八年四月十六日,黑龙江将军奕山,会同俄国东悉毕尔将军岳福,在爱珲城议定和约三条:

一、黑龙江、松花江左岸,由额尔古讷河至松花江海口,作为俄罗斯国所属之地;右岸顺江流至乌苏里河,作为大清国所属之地;由乌苏里河往彼至海所有之地,此地如同接连两国交界明定之间地方,作为两国共管之地。由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河,此后只准中国、俄国行船,各别外国船只不准由此江河行走。黑龙江左岸,由精奇里河以南至豁尔莫勒津屯,原住之满洲人等,照旧准其各在所住屯中永远居住,仍著满洲国大臣官员管理,俄罗斯人等和好,不得侵犯。

一、两国所属之人互相取和,乌苏里、黑龙江、松花江居住两国所属之人,令其一同交易,官员等在两岸彼此照看两国贸易之人。

一、 俄国结聂喇勒固毕尔那托尔木喇福岳福,中国镇守黑龙江等处将军奕山,会同议定之条,永远遵行勿替等因;俄国结聂喇勒固毕尔那托尔木喇福岳福缮写俄罗斯字、满洲字,亲自画押,交与中国将军宗室奕山,并中国将军奕山缮写满洲字、蒙古字,亲自画押,交与俄罗斯国结聂喇勒固毕尔那托尔木喇福岳福,照依此文缮写,晓谕两国交界上人等。

(本和约见《咸丰条约》,卷2,页13–14,俄文本及法文译本见《俄外部:俄华条约集》,页83–84;两种满文本及蒙文本均见同书,页113–121;本和约又称《瑷珲城和约》,签订时有满、蒙、俄文本,原无汉文本;汉文本是译本。俄国于一八五八年七月二十日批准。未查明交换批准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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