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
一八五一年八月六日,咸丰元年七月初十日,俄历一八五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伊犁。
大清国总统伊犁等处将军、参赞大臣;
俄罗斯国使臣;
各遵旨在伊犁地方,公同会议伊犁、塔尔巴哈台两处通商各章程,开列于后:
一、两国议定,通商之后,各谕属下人等,安静交易,以敦和好。
二、两国商人互相交易,虽系自定价值,不能不为之设官照管,中国由伊犁营务处派员,俄罗斯国专派管贸易之匡苏勒官照管。遇有两边商人之事,各自秉公办理。
三、通商原为两国和好,彼此两不抽税。
四、俄罗斯国商人前来贸易,由该头人带领到中国伊犁博罗霍吉尔卡伦、塔尔巴哈台乌占卡伦,必须有俄罗斯国执照呈坐卡官照验,由坐卡官将人数及货物数目声明转报,派拨官兵沿卡照料护送。彼此不得互相刁难。
五、俄商往来,均由预定卡伦,按站行走,以便沿卡官兵照护。
六、俄罗斯商人在中国伊犁博罗霍吉尔卡伦外、塔尔巴哈台乌占卡伦外行走,倘有夷匪抢夺等事,中国概不经管。自入卡伦及在贸易亭居住,所有带来货物系在该商人房内收存,各自小心经管;其驼马、牲畜在滩牧放,尤宜各自留心看守。倘有丢失,立即报知中国官员。两边官员公同查看来去踪迹,如有在中国所属民人庄院,或将行窃之人立即拿获,尽数搜出实在原窃赃物给还外,并将行窃之人严行惩办。
七、两边商人遇有争斗小事,即著两边管贸易官员究办。倘遇人命重案,即照恰克图现办之例办理。
八、俄罗斯商人每年前来贸易,定于清明后入卡,冬至即停止。倘于定限之内其货物尚未卖完,听该商人在此居住,售卖完竣时,由俄罗斯管贸易官饬令旋回。其往来货物、驼驮,如不敷二十疋头,不准其往来行走。至匡苏勒官员或商人遇有事故,专派人出卡,每月只准两次,以免沿卡官兵照护之累。
九、俄罗斯商人前来贸易亭居住,自有俄罗斯管贸易官管束;两国商人交易之事自行往来贸易。如俄罗斯商人前往街市,必由俄罗斯管贸易官给与执照,方准前往,不得任意出外。如无执照者,即送俄罗斯管贸易官究办。
十、两边为匪逃逸人犯,彼此均不准容留,务须严行查拿,互相送交,各自究办。
十一、俄罗斯商人前来,必有骑驼、牲畜,即在指定伊犁河沿一带自行看牧。其塔尔巴哈台,亦在指定有草地方牧放,不得践踏田苗、坟墓。倘有违犯者,即交俄罗斯管贸易官究办。
十二、两国商人交易,不准互相赊欠。倘有不遵定议致有拖欠者,虽经告官,不为准理。
十三、俄罗斯商人前来贸易,存货、住人必需房屋,即在伊犁塔尔巴哈台贸易亭,就近由中国指定一区,令俄罗斯商人自行盖造,以便住人、存货。
十四、俄罗斯商人依俄罗斯馆之教,在自住房内礼拜天主,听其自便。至俄罗斯商人有在伊犁塔尔巴哈台病故者,即在伊犁塔尔巴哈台城外指给旷地一区,令其埋葬。
十五、俄罗斯商人带来羊只,每十只内官买二只,每羊一只给布一疋;其余一切货物,均在贸易亭听两国商人自行定价,概不由官经管。
十六、两国彼此遇有往来寻常事件行文时,中国用伊犁将军所属营务处图记,俄罗斯国用管两边大臣所属营务处图记。
十七、此次议定一切章程互相给与凭文。中国缮写清字四张,钤用伊犁将军印信,俄罗斯国缮写俄罗斯字四张,用使臣图记。中国伊犁将军衙门,俄罗斯使臣各收存一分,永远遵行外,其余各二份,咨送理藩院、萨那特衙门,互相钤用印信,彼此咨换,各收存一份。
以上中国伊犁将军、参赞大臣,俄罗斯使臣议定章程,各钤印画押收存。
附注
本章程见《咸丰条约》,卷1,页19―21。俄文本及法文译本见《俄外部:俄华条约集》,页96―102;满文本见同书,页103―109。
本章程有满、俄文本,原无汉文本。《咸丰条约》所载汉文本系译本。本章程交换批准的日期未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