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的对象与范围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1未成年人;2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3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4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5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6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7法律法规规范的其他人员。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后,应当指派具有3年以上相关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围产提供法律援助。
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活着社会救助;3请求发给抚恤金;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5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6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7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8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1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2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3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4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