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成记载 + 成功交付
(1)票据行为人在票据上完成记载行为并非立即导致票据行为成立;票据行为人必须将进行了
记载的票据交付给相对人,票据行为方成立。
(2)未交付即丧失占有与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票据行为人在纸质票据上完成记载后,非因其意思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
①票面上所记载的票据权利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②符合规定的第三人可以依法主张善意取得票据权利,而由于行为人的记载符合票据行为的形
式,并且其签章真实,行为人也应对票据权利人负票据责任。
2.电子商业汇票的记载与交付(2022 年)
(1)电子商业汇票的票据行为人只能在票据业务系统中,对于出票、转让、保证等事项进行记载,
以电子签名的方式进行签章。
(2)电子商业汇票的票据行为人在系统内将电子商业汇票发送给相对方,相对方若同意接受则
签章并发送电子指令予以确认,交付完成。
3.票据行为的独立性
(1)票据行为的无因性(2023 年、2022 年、2020 年、2018 年、2015 年)
①票据基础关系的瑕疵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②票据行为无因性的相关规定,不适用于单纯的票据权利买卖、非法票据贴现
(2)票据文义性(2023 年 2022 年、2021 年、2020 年)
①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的一切权利义务,都严格依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文义之外的
任何理由、事项都不得作为根据。
②票据行为的解释,原则上仅使用文义解释,出票人和其他票据义务人通常应当按照所记载的
事项承担票据责任,但在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义务人可以基础关系上的抗辩对抗票据关系。
二、背书
1.被背书人名称
(1)被背书人名称是背书行为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2017 年)
(2)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
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17 年、2014 年)
2.任意禁止背书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
承担保证责任,但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2021 年、2020 年、2017 年)
3.背书附条件
背书不得附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2019 年、2018 年、2017 年、
2015 年)
【链接 1】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链接 2】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链接 3】出票人签发票据时,未在票据上记载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 承诺的,出票行为无效,
票据无效。
4.背书连续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
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2022 年、2015 年)
5.回头背书
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2022 年)
6.质押背书
(1)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
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2023 年)
(2)票据质押行为(质押背书)虽然在严格意义上并未使得票据质权人取得票据权利,但是质
权人可以像票据权利人一样直接行使票据权利。(2022 年)
7.非法贴现
在我国,只有经批准的金融机构才有资格从事票据贴现,其他组织与个人进行票据贴现的,转
让背书行为无效,但票据已经进一步转让的,持票人可以依法主张善意取得。(2023 年
1.票据保证的成立
(1)票据保证人必须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保证人签章
并交付票据,票据保证方能成立。(2023 年)
(2)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
于票据保证,但可以具有民法上的保证的效力。(2022 年、2018 年、2016 年)
2.保证人的责任与权利
(1)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2022 年)
(2)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权。(2023 年)
四、承兑
1.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和最终的追索责任。(2022 年)
2.逾期提示
(1)持票人逾期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出票人之外的其他前手的追索权。
(2)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的,丧失对部分前手的追索权,但对承兑人(如果有)、出票人的票
据权利仍然存在。(2022 年)
五、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权利善意取得(2023 年 2022 年、2021 年、2020 年、2018 年、2017 年)
(1)适用的案例环境
①转让人是形式上的票据权利人,享有处分权;(形式有权)
②转让人实质上没有处分权;(实质无权)
③受让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
(2)构成要件
①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②受让人须付出相当对价。
2.恶意取得票据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
享有票据权利。(2020 年、2018 年、2015 年、2014 年)
3.无对价取得票据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
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2014 年1.追索发生的原因
(1)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本票、支票依法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2)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
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2023 年、2022 年)
2.追索的顺序
(1)票据上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
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2023 年、2022 年)
(2)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
索权。(2023 年)
3.通知拒绝事由
持票人未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 3 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
前手的,持票人仍可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对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但所赔偿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2022 年)
4.票据权利消灭时效
(1)中断
票据权利时效发生中断的,只对发生时效中断事由的当事人有效。(2023 年)
(2)期间的确定
①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 2 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
②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 2 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
自出票日起算)。
③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 6 个月,自出票日起算。(2022 年)
④汇票、支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 6 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
绝付款之日起算。
⑤汇票、支票的被追索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 3 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
讼之日起算。1.对人抗辩(2023 年、2022 年、2021 年、2014 年)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2.抗辩切断制度(2023 年、2022 年、2021 年、2019 年、2018 年、2016 年、2014 年)
(1)票据债务人原则上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
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3)如果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仍然受让
票据权利的,票据债务人可以该事由对抗持票人。此处“明知”与否的判断时点,应为票据交付之日,
如果持票人在票据交付之后才知道的,不适用该规定。
(4)由于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了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给付相当的对价,善意受让人必然受
到抗辩切断制度的保护,其取得的票据权利是无瑕疵的权利,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均不得对抗(有
权主张善意取得的)善意受让人。
(5)在持票人无偿取得票据的情况下,如果其前手的权利已经获得了抗辩切断的保护,那么持
票人的权利也受到抗辩切断的保护
1.公示催告
人民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同时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
款人应当停止支付,直到公示催告程序终结。(2014 年)
2.挂失止付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 12 日内没有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
自第 13 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