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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某、南京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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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巫某杰与被执行人南京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2)苏0102民初185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南京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巫某杰返还款项19万元,并自2022年1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82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该部分费用,原告预交的5082元由本院退还)。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于2023年9月21日依申请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3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3年9月21日、2024年1月1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冻结或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冻结时间为2023年10月10日-2024年10月9日。

2、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车辆,均无财产。

三、2023年10月18日,通过对被执行人住所地、主要财产所在地进行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3年11月15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五、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全部未执行到位。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寄发了风险告知书,告知上述执行情况,要求其在本院指定期间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亦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程序,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102民初185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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