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武某雷,男,1971年7月5日生,江苏省睢宁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2017)苏03刑初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武某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6342元(已付人民币5万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7月12日被交付执行。2021年6月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刑更234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自2021年6月7日起至2043年6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24年2月5日提交减刑建议书,于2024年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4年3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认为,罪犯武某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获得六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民事赔偿义务已履行。建议对罪犯武某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经审理查明,罪犯武某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7月、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获得六次表扬。
另查明,2018年6月28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赔偿情况说明一份,载明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武某雷家属主动预交了5万元,并表示自愿替武某雷赔偿5万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本案被告人武某雷所涉民事赔偿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等级评定审批表、罪犯考核结果运用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民事赔偿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武某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武某雷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42年11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