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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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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重庆丹信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屈小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丹信地产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天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屈小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丹信地产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房屋面积差价款3188.5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依法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发了重庆市合川区合阳街道办事处锦竹街2号“锦悦城”的房地产项目。2020年3月23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原告开发的住房一套。合同第四条约定了建筑面积单价为,套内建筑面积单价。合同第六条还明确约定“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为“按实测面积为准”,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有差异的,“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单价”处理。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而实测登记套内建筑面积。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补付原告房屋面积差价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提出请求如前,望依法及时审理。

被告屈小英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是依法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2020年3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锦悦城”项目商品房屋一套,该房屋位于重庆市合川区×,建筑面积,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房屋总成交金额601615元,建筑面积单价为,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为。该合同第六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约定为:在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以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有差异的,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单位价作为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并按下列约定处理:1、合同约定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合同签订后,被告按合同约定的面积交付了购房款,原告已将建成的房屋交付被告并为被告办理了产权证。原告实际交付的房屋经重庆市合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测绘队测绘,套内面积,原告要求被告补交购房款未果,故原告起诉来院,其诉请如前。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重庆巿房产面积测算报告书等证据证明,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约定,在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以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有差异的,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单位价作为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误差比绝对值在以内的,据实结算,多退少补。现重庆市合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测绘队测绘,原告实际交付的房屋套内面积比合同约定的房屋套内面积多平方米,误差比在以内,故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套内面积单价补交房屋差价款,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为平方米,故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房屋面积差价款元,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房屋面积差价款元,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屈小英于本判决生效后二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丹信地产有限公司房屋面积差价款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计20元,由被告屈小英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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