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马森,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41996********,**族,初中一年级文化程度,无业,住南通开发区**小区**幢**室阁楼(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马森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2月6日被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11月1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8月1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马森因涉嫌抢劫罪,于2022年7月14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森涉嫌抢劫罪,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马森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森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7月13日1时许,被告人马森经过南通开发区**路南侧,发现被害人张某某独自坐在长凳上,遂上前从其身后伸手抢得被害人张某某手上的**牌手机一部,并逃离现场。经南通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025元。
被告人马森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实施抢夺的犯罪事实。被抢手机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提供的被告人马森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发破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支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森的供述与辩解;
5.侦查机关提供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森原判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