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罗文新,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02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路**号。被告人罗文新曾因犯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5月31日被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人民币。被告人罗文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3月3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从安徽省铜陵监狱押回重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文新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该案于2021年12月22日退回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补充侦查,后该局于2022年1月2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至2016年10月期间,被告人罗文新租用南通市崇川区**路**号**大厦**座**室成立南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业务员发传单、熟人介绍等形式,向被害人虚构投资矿山开采、市政工程、板栗场等事由,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向被害人许诺高额利息为诱饵,引诱社会不特定被害人集资,共骗取陆某某、朱某某等24名被害人集资款共计人民币522万元(以下币种相同),除支付利息人民币1665870元,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35541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罗文新的户籍资料、南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被告人罗文新的招商银行交易明细单、泰安**实业有限公司的企业变更信息以及纳税申报查询、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供的泰安商城商贸有限公司的吊销情况表、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沈某某、张某乙、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罗文新的供述与辩解;
5.南通正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文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文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文新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文新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文新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犯有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