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测试 / 李某某非法采矿案

李某某非法采矿案

开始打字练习

被告人李国荣,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241967********,汉族,初中肄业,原系“溧水机****”船船主,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县**镇**村**号。被告人李国荣曾因赌博,于2006年3月29日被原南京市溧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被告人国荣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2 月14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国荣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2月5日至12月12日期间,被告人李国荣与杨某某(已判决)、吴某某(已判决)事先共谋,由杨某某、吴某某安排王某甲(另案处理)、王某乙(另案处理)等人驾驶“三无”采砂船伙同被告人李国荣驾驶的“溧水机****”船在长江如皋、靖江交界处FB13浮附近禁采水域非法采砂4次,盗采江砂4665.88吨,后由袁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将盗采的江砂在焦港浮吊市场过驳、销售。其中1100吨销得人民币55300元,另有3565.88吨,经南通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169379.3元,上述4655.88吨江砂共计价值人民币224679.3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12月5日左右,非法采砂1100吨,后由袁某某将盗采的江砂在焦港浮吊市场过驳、销售。经认定,该江砂销赃得款人民币55300元。

2.2020年12月8日左右,非法采砂1300吨,后由陈某某将盗采的江砂在焦港浮吊市场过驳、销售。经认定,该江砂价值人民币61750元。

3.2020年12月10日左右,非法采砂1000吨,后由陈某某将盗采的江砂在焦港浮吊市场过驳、销售。经认定,该江砂价值人民币47500元。

4.2020年12月12日左右,非法采砂1265.88吨,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认定,该江砂价值人民币60129.3元。

被告人李国荣共计非法所得人民币31000元,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9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公安机关扣押“溧水机****”船的江砂等物证;

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李国荣的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江江苏水域禁止采砂的通告等书证;

被告人李国荣的供述;

南通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国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国荣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他人擅自在国家禁止采砂水域实施非法采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从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声明:以上文章均为用户自行发布,仅供打字交流使用,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特此声明!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