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时光生,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71********,**族,小学文化,系昆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新建厂房项目工地木工班组带班人,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乡**村**组。被告人时光生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1年10月26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时光生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时光生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杨某某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时光生,听取了被告人时光生及其辩护人、被害人杨某某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时光生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2日6时许,被告人时光生在昆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建的昆山市**镇**路**号昆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新建厂房项目工地,作为木工班组带班人带领木工杨某某、陆某某、王某某等人在该工地1号楼五层进行脚手架搭建作业,时光生未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配发的安全带下发给杨某某、陆某某、王某某等作业人员,且这些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亦未使用安全带,后被害人杨某某从约19米高的脚手架上跌落至地面,当场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符合颅脑损伤并胸腹腔脏器复合性损伤死亡。
被告人时光生在案发现场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18年8月24日,昆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赔偿被害人杨某某家属120万元。后经昆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昆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补充协议,该赔偿款由昆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全部承担。
2021年12月15日,被告人时光生在其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事故调查报告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陆某某、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时光生的供述和辩解;
4.昆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
5.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时光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光生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时光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时光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