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鲁英杰,曾用名鲁雄江,男,1995年1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4231995********,布依族,小学文化,某某公司骑手,住张家港市**街道**路**新村**幢**室(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被告人鲁英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4月22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2年4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英杰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2年4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4月15日、4月17日,被告人鲁英杰在张家港市,虚构承包工地的事实,以借款给工人发工资为由,先后共计骗得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38900元,用于网络赌博。
案发后,被告人鲁英杰已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鲁英杰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2年4月22日,被告人鲁英杰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及支付宝交易记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鲁英杰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英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英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英杰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鲁英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鲁英杰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