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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雪峰贪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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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陶雪峰,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01967********,汉族,初中文化,常熟市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常熟市沙家浜镇**村**区**号。被告人陶雪峰曾因犯污染环境罪,于2021年10月29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本案由常熟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22年1月25日以被告人陶雪峰涉嫌贪污罪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陶雪峰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陶雪峰,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陶雪峰在担任常熟市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经常熟市某某局周某某(另案处理)提议后,与其合谋,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利用周某某负责审核辖区内补贴申请等相关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周某某虚列某某公司25名学员伪造补贴申请表、陶雪峰以该公司名义申请补贴并由周某某经手审核通过的方式,骗取由财政支付的补贴共计人民币105988元,并由二人进行分配,其中陶雪峰实得人民币63588元用于公司日常经营。

案发后,被告人陶雪峰及周某某退出上述赃款。

被告人陶雪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陶雪峰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常办发【2021】48号、刑事判决书、劳动合同书、聘任通知、补贴审核表、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施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陶雪峰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雪峰伙同并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雪峰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陶雪峰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陶雪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陶雪峰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告人陶雪峰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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