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科,男,1990年08月0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21990********,**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吴中区**街道**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五河县**镇**村**队**号)。被告人张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1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2年1月11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科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王某甲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科于2020年11月18日18时26分许,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尹新路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吉熙苑公交站台附近,车头将同向前方行走的被害人王某乙撞倒,致王某乙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在该起事故中,张科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乙不负事故责任。
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乙符合因严重的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被告人张科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张科已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2022年1月28日,被告人张科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丙、王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科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科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科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科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