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郑德路,男,1990年11月2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90********,**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郑德路曾因盗窃,于2009年10月1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再因盗窃,于2011年4月27被原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再因盗窃,于2012年8月10日被原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被告人郑德路因涉嫌抢劫罪,于2021年9月2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德路涉嫌抢劫罪,于2022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德路于2009年5月20日13时许,伙同两名男子至苏州市吴中区**镇**村**号被害人张某某开设的小商店内,由同行人员对张某某捂嘴并持刀威胁,由郑德路负责拿取被害人店内钱款。后因张某某反抗并大声呼救,郑德路等人逃离现场而未得逞。
被告人郑德路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2年1月13日,被告人郑德路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水果刀(照片);
2.户籍资料等书证;
3.证人魏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郑德路的供述和辩解;
6.苏州市公安局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7.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德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郑德路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郑德路已着手实施抢劫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郑德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德路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