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徐长看,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81991********,汉族,初中文化,系外卖骑手,住本市吴中区**路**号**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乡**村委**组)。被告人徐长看因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3月1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长看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长看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2月,被告人徐长看称可以帮助被害人潘某某介绍相亲对象王某某,后未进行介绍,且在得知王某某已有男朋友时对此事进行隐瞒。2021年12月30日至2022年1月5日,被告人徐长看先后虚构王某某受伤及王某某奶奶住院需用钱的事实,并伪造与王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骗得被害人潘某某在本市姑苏区**新村**幢**室内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多次向其转账共计人民币46000元。
2022年3月18日,被告人徐长看在本市吴中区**路**号**幢**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22年3月25日,被告人徐长看赔偿被害人潘某某人民币48000元,并取得被害人潘某某的谅解。
2022年5月12日,被告人徐长看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王某某、梅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
4.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5.被告人徐长看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长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长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先后多次诈骗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长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长看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徐长看已赔偿被害人潘建军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决被告人徐长看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