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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计华寻衅滋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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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计华,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3203051981********,**族,大专文化,江苏**有限公司法人,住徐州市鼓楼区**家园**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王计华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09月1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终结,以王计华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8月20晚上21时许,在徐州市贾汪区CILICILI KTV四楼的V02包间,被告人王计华酒后滋事,无故生非,用西瓜皮朝邵某某身上扔,后邵某某也将西瓜皮扔向王计华。被告人王计华遂朝邵某某头上泼啤酒,并用啤酒瓶砸邵某某面部,致被害人邵某某鼻部受伤。梅某某(邵某某朋友)见状上前与被告人王计华理论,被告人王计华又殴打梅某某。经鉴定:被鉴定人邵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王计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照片等物证;

2.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蒋某某、洪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邵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计华的供述与辩解;

6.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文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计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计华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计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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