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曹剑娣,曾用名曹多苹,女,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2191976********,汉族,大专文化,江阴市某某公司股东、财务负责人,住江阴市**街道**村**幢**室(户籍所在地江阴市**街道**村**头**号)。被告人曹剑娣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1年5月1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亚军,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2191972********,汉族,初中文化,江阴市某某公司工作,住江阴市**街道**村**幢**室(户籍所在地江阴市**街道**村**村**号)。被告人张亚军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1年5月1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剑娣、张亚军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曹剑娣、张亚军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曹剑娣、张亚军,听取了被告人曹剑娣及其辩护律师、被告人张亚军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江阴市某某公司承接工程需要,被告人曹剑娣、张亚军于2019年至2020年之间,以每张1600元-1800元的价格从汤雪艳(另案处理)处购买了62张高空作业证、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电工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专职安全员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等特种作业证。
2020年9月,因上述部分证件上的二维码失效,被告人曹剑娣、张亚军再次联系雪艳处理,以每张100元的价格向周凯(另案处理)购买失效更新的23张特种作业操作证。2020年9月,被告人曹剑娣、张亚军又通过汤雪艳办理了27张失效更新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被告人曹剑娣、张亚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查获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等物证;
2.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出具的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书证;
3.证人周凯、汤雪艳、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曹剑娣、张亚军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调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剑娣、张亚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剑娣、张亚军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剑娣、张亚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剑娣、张亚军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