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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东辉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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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贾东辉,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公民身份号码4113241984********,初中文化,系南京市秦淮区**烤肉店烧烤师,住南京市秦淮区**市**号**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镇**庄**组**号)。被告人贾东辉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2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22年1月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东辉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贾东辉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1年2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贾东辉通过网络结识王某某,冒充女性身份与被害人王某某联系,以买衣服、交房租等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1772.93元。

二、2021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贾东辉通过网络结识潘某某,冒充女性身份与被害人潘某某联系,以买衣服、交房租等为由骗取被害人潘某某人民币7594元。

2021年12月6日,被告人贾东辉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贾东辉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贾东辉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东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东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东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东辉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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