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测试 / 韩某甲盗窃案

韩某甲盗窃案

开始打字练习

被告人韩某甲(曾用名韩某乙),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81974********,汉族,初中文化,水电工,住本市钟楼区**公园**里**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韩某甲曾因盗窃,于2001年2月1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韩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0月2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8月至10月,被告人韩某甲在本市天宁区武进人民医院病理科大楼旁仓库,采用钥匙开锁等手段,窃得仓库内“上上牌”ZR-BV2.5电线47卷,总长4700米,价值共计人民币8458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1年8月中旬某晚,被告人韩某甲在本市天宁区武进人民医院病理科大楼旁仓库,采用钥匙开锁等手段,窃得仓库内“上上牌”ZR-BV2.5电线23卷,长2300米,价值人民币4140元。

2.2021年9月上旬某晚,被告人韩某甲在本市天宁区武进人民医院病理科大楼旁仓库,采用上述同样的手段,窃得仓库内“上上牌”ZR-BV2.5电线10卷,长1000米,价值人民币1780元。

3.2021年10月12日晚,被告人韩某甲在本市天宁区武进人民医院病理科大楼旁仓库,采用上述同样的手段,窃得仓库内“上上牌”ZR-BV2.5电线11卷,长1100米,价值人民币1980元。

4.2021年10月24日晚,被告人韩某甲在本市天宁区武进人民医院病理科大楼旁仓库,采用上述同样的手段,窃得仓库内“上上牌”ZR-BV2.5电线3卷,长300米,价值人民币558元。

归案后,被告人韩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家属赔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人民医院综合楼修缮工程项目部8460元,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涉案仓库钥匙等物证照片;

2 谅解书、收款收据等书证;

3 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4 被害单位代表靖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

6 常州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 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制作的辨认、扣押等笔录;

8 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声明:以上文章均为用户自行发布,仅供打字交流使用,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特此声明!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