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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3 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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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只对债务人、全体和解债权人有约束力(注意这里不是指全体债权人,而是全体和解债权人,二者是有明显的区别的)

和解协议生效后,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

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如果不能执行,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共益债务】

继续营业的劳动报酬;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费用;决定继续履行的合同

【破产费用】

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破产案件诉讼费用;债务人财产变价费用

注意:管理人的薪酬优先于债务人单位职工的薪酬,管理人薪酬属于破产费用,而债务人职工薪酬属共益债务。

【重整计划草案】

本着谁管理、谁制作的原则,重整计划可以由债务人自行制作,也可以由管理人制作

应当自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重整计划草案

不能描述为:重整计划草案经过法院裁定批准后,重整程序即告中止。应该为:重整方案先由各表决组均通过,并且于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查认为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破产重整期间:fm裁定重整之日,to重整计划批准日(也叫重整程序终止日)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fm重整计划批准日(重整程序终止日)to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日

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重整期间,债务人可以决定内部管理事务!重整期间债务人可以决定内部管理实务!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管理破产财产和营业事务,均受管理人的监督,不能说债务人的营业不受管理人的干预,监督也叫干预!重整期间,需要接受来自管理人的干预,来自管理人的监督!

【不得担任管理人情形】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执业、经营中故意或重大过失,收到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未逾3年

因涉嫌违法正被调查,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3年

【破产原因】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账面资不抵债;资金不足财产无法变现(现金流动性不足);法人下落不明且无他人负责;经过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长期亏损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管理人资格】

管理人可以由个人担任,也可以是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也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担任

但是,管理人不可以由财政、审计部门担任。管理人不可以由财政、审计部门担任。

管理人没有申请重整的权利,管理人由撰写重整计划的权利。

【有关申请主体】

债权人可以申请:重整、破产清算

债务人可以申请:重整、破产清算、和解

清算人可以申请:破产

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申请:重整、破产清算

债权人、监督管理机构、职工大会不得申请和解

税务社保机构,既不能提示重整,也不能提出和解

只有债务人自己能申请和解

破产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的,法院也应当受理,不能以申请人未缴纳费用为由拒绝。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都具有优先受偿性,不属于破产债权,并且破产费用要优先于共益债务。

【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是否设立,由债权人会议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债权人委员会(简称债委会)相当于是监事会的功能,主要负责监督职能。

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是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同时需要注意,债权人委员会中需要有至少1名债务人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组成。债委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并且由人民法院以书面决定认可。

债委会的职责: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监督破产财产分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财产权利人要求取回财产,此时如果管理人不认可,应该起诉的是债务人,而不是管理人。管理人只是帮助债权人管理破产财产,如果无法取回财产,应该起诉债务人本身。

取回权仅针对特定财产,不针对不特定财产

取回权应当通过管理人取回,而并非通过法院取回,法院是负责强制执行的,不是负责帮你要东西的。

破产开始的标志,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日期,不是裁定送达日、不是申请日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债务人的可撤销行为:无偿转让,已明显不合理价格转让,对没有担保债务提供担保

债务的无效行为:虚构债务,隐匿转移财产

可以作为破产申请人:债务人、债权人、清算人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应当继续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别除权】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债权设有担保物,而就破产人特定担保财产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别除权是基于担保物权及特别优先权产生的,其优先受偿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限制。

【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要求】

一般情况决议: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

和解决议: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过半数通过,并且其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额的2/3以上

重整: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代表的债权额占债权总额的2/3以上

总结:一般1/2+1/2;重整、和解1/2+2/3;并且注意重整需要分组表决

【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

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的只能是债务人,只能是债务人,只能是债务人!不能是管理人、清算组、债权人

【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不享有和解协议表决权】

在债权人会议上,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在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情况下,不享有通过和解协议的表决权。

【区分可撤销与无效行为】

可撤销:无偿转让;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转让;对没有担保债务提供担保

无效:虚构债务;隐匿转移财产

下列债务人财产行为:

可撤销:无偿转让,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转,对没有担保债务提供担保(区分债权法的代位权,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转让,债权人不可以行使撤销权,应判断第三人善意)

无效:虚构债务,隐匿转移财产

【有关和解】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行使权力

破产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提出,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不能申请同债务人和解

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而非中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代表的债权额应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2/3以上

【破产案件的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如果是有关债务人的海事纠纷、管理纠纷、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等,案件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但是,

有关债务人的行政诉讼或刑事诉讼的管辖问题,不受破产程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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