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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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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第80条规定:“持续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审查起诉时应当听取被害人意见。根据《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办理审查起诉案件,应当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刑诉解释第178条:“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刑诉解释第18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可能因被告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出申请的,必要时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204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规定,除有减轻处罚情节外,幅度量刑建议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提出,不得兼跨两种以上主刑。

《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不当的,可以告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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